编辑:宛青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2019-05-27 16:0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和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局获悉,由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和污染环境一案在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孙某和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评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雨花区洞井街道等地开设货车维修站,经营货车日常保养以及机油更换等业务。期间,被告人孙某和将维修货车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露天储存、堆放,导致部分废矿物油通过隐蔽的雨水沟渠、渗坑排放出去,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后经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对隐蔽沟渠内的废水取样检测,检测出石油类污染物,含量达45900mg/L。
审理结果
孙某和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和当庭表示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