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秋风
来源:吉首市环保局
2018-01-17 11:35
近日,吉首市委、市政府下发《吉首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规定了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我市环保工作真正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由于目前在法律层面对环保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尚不具体,对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的划分还不够详尽,导致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分散,部分职责界定不清晰、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交叉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此次出台的《规定》突出特点就是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各乡镇、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应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规定》,市委、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对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细化。其中,环保部门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13项责任;同时,对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和发改、经信等31个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