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促进生态环境刑法保护
编辑:环保强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03-15 15:05
小编有话说 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越来越成为民生热点问题。两会上,有代表建议,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并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强制执行权,推广设立环境警察,等等。 在我国,1997年刑法专...

 

  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越来越成为民生热点问题。两会上,有代表建议,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并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强制执行权,推广设立环境警察,等等。

  在我国,1997年刑法专设一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增设的一类犯罪。2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2013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具体化,并明确界定“有毒物质”“公私财产损失”等的内涵,使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有了具体、明确的依据。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发布,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环境检测数据上弄虚作假、无证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

  环境刑法的日益严格,对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环境刑法之所以能够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一,刑法手段能够起到严厉制裁作用。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形式中,刑事责任无疑是最为严厉的。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可能不害怕罚款,也不担心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却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害怕失去人身自由。其二,刑法手段会使违法者失去继续违法的能力。刑事制裁既可以对环境犯罪行为人施以自由刑,也可以对其并处罚金刑,这样就从组织能力和财产条件上削弱或者剥夺了违法者继续违法的能力。其三,刑法手段具有极大威慑作用。用刑法手段制裁环境犯罪,不仅可以对犯罪者本人起到特殊的预防作用,而且对社会上其他实施排污或者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也有着很强的威慑作用(一般预防作用)。近几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明显下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环境刑法在遏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

  环境刑法的实施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要求。从污染和生态破坏证据的收集到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从环境检测报告的解读到环境标准的应用,再到环境损害后果的评估,等等,涉及一系列环境科学技术问题。如果不了解环境科学的基础知识和环境法的特殊规定,在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置面前就会束手无策。要想充分发挥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环境法律实施能力建设。从公安部门来说,需要建立专业的侦查队伍,进行环境犯罪侦查技术的专门训练。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建立环境警察分局或者环境警察大队、支队,这种专门的环境警察组织有利于环境刑法的实施。从检察机关来说,对环境犯罪的公诉也需要环境检察的专门化,提升检察官的环境法律素养和公诉能力。其可行的途径是,在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专门的环境检察部门,除了负责环境犯罪案件的公诉外,还可以负责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对环境民事与行政案件的抗诉,形成环境犯罪案件公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环境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诉的“三诉合一”机制。从人民法院来说,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环境案件审判的专门化。理想的环境案件审判专门化,应当是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刑事案件都由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形成“三审合一”的机制。

  同时,为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还需要加强环保部门、资源和生态保护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环保部门、资源和生态保护部门作为环境执法的主管部门,是最先接近、了解和掌握环境违法情况的部门,对于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如果主管执法部门不移送,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一般很难了解相关信息。当然,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如果公安部门不受案,也将使行政执法部门处于尴尬境地。因此,做好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衔接与配合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2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检曾联合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和机关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方面要相互配合。2013年,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在涉及环境行政和刑事拘留、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方面做好衔接配合。2014年,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检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也称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接连有这么多联合发布的文件,一方面说明对环境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衔接与配合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问题的复杂性和部门之间衔接与配合的困难性。只有各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互衔接与配合,并发挥监督作用,才能不枉不纵,真正发挥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
最新文章

2022年中国将建成十亿亩高标准农田

2022年中国将建成十亿亩高标准农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

 

沙漠里种出“摇钱树”

沙漠里种出“摇钱树”

有这么一位退休干部,没选择安享晚年,而是一头扎进沙漠,在...

 

怀化全面落实“河长制”纪实

怀化全面落实“河长制”纪实

清江湖风光无限好。 胡浩 摄 水河鹤城段。夏云 摄 渠水通道段...

 

全国举报量同比下降超三成

全国举报量同比下降超三成

▲2019年10月各省份主要污染类型占比 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

 

以前垃圾坑如今水绕亭

以前垃圾坑如今水绕亭

今年以来,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侯台子村积极推进乡村振兴人...

 

从圭塘河治理看雨花区生态建设

从圭塘河治理看雨花区生态建设

雨花绿色画卷逐渐铺开,勾勒出天蓝水清地绿的容颜。图为跳马...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 | 网站地图 | 营运中心 | 移动传媒 | 微网站

湖南生态环境网版权归湖南湘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1700187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83552563Y    客户服务QQ:2718933420
Copyright © 2017 - 2020 湖南生态环境网 All Rights Reserved